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组建公路专业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的名称:公路专业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的性质:以推进公路专业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由职业学院、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理事会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理事会的目的: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本理事会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本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路学院。
第二章 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的任务
第七条 实现企业和学院优势互补,探索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考虑企业需求,组织校企合作单位专家,在充分研讨和互动交流基础上,积极参与学院新专业开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资源库和核心课程开发等事项。
第八条 实训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实训实习基地,“校中厂”为企业教师上课堂、员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造条件;“厂中校”为在校教师顶岗锻炼、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岗位。
第九条 师资队伍合作。共同打造师资队伍,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
第十一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合作开展课题研究、技术研发,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理事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校企理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三条 理事长由公路学院领导和主要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专业负责人和主要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担任。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理事会委员单位以公路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公路学院与意愿加入的单位签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路专业校企合作协议”,并加盖公章,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即成为理事会委员单位。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理事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的章程及理事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年会。
(三)推选理事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理事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理事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理事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公路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公路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公路学院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路学院网站。
第二十三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公路学院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路桥类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